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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國,醉駕入刑已有十余年的時間。
不過,2023年12月28日起,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合發布的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中,明確了醉駕情節輕微的,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;對情節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
根據《意見》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,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:
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/100毫升的;(注:需不具有意見第十條規定的任一情形)
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,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;
在居民小區、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、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;
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,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,自居民小區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;
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。
“醉駕入刑”十三年后,為何要調整醉駕入刑?
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,對打擊酒醉駕的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,“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”的觀念已逐步深入人心,但也產生了一些新問題。
一方面,危險駕駛罪成為“第一大罪”,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,不利于集中力量打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。另一方面,“一律入罪”也不符合像將車交給代駕、臨時挪車等特殊情況。
這一次新司法政策的出臺,適應新形勢的變化,引入“血液酒精含量+情節”的雙模式,全方位升級細化了執行標準,有利于統一司法裁判標準。
需要注意的是,酒后駕駛是違法行為,即使不判刑,也會面臨罰款、拘留、吊銷駕駛證等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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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1日起,關于酒駕的最新檢驗標準《血液、尿液中乙醇、甲醇、正丙醇、丙酮、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》(GB/T 42430-2023)將正式實施,新國標在檢測方法、
分析技術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變化。
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兩種,分別是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。
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2100調整為2300,更符合中國人的體質和代謝特點。
我國在2011年開始執行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標準,又在2018年正式實施《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》國標。新國標的實施也將為這些既有校準
提供更有力的技術支撐。
在酒駕檢測中,電化學傳感器通常被安裝在交警使用的呼吸測試儀中。當駕駛員接受呼吸測試時,呼吸測試儀將收集到的氣體樣本通過電化學傳感器進行分析。如果駕駛員體
內酒精濃度超過法定限制,傳感器會立即檢測到并發出警報,從而協助交警對駕駛員進行處罰。
嚴格來說,國家對酒駕、醉駕還是嚴查嚴處的,即便是在一些情況下不構成犯罪,醉駕的代駕依舊十分高昂。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,還是要牢牢遵守開車不喝酒、喝酒不開車!